农村人民公社(rural people's commune),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农村产业结构-〔农村经济主体〕,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产生于1957年冬季以兴修水利为中心的农田基本建设高潮及稍后农村兴办集体工业的过程中。简称人民公社。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号召将高级农业合作社合并转为人民公社,实行同乡基层政权相结合的“政社合一”体制,人民公社同时也成为农村社会的基层单位。同年底,全国已有74万多个高级社改组成为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的农民达1.2亿多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9%以上,基本上实现了一乡一社。人民公社初建阶段,一般实行全社统一核算、分级管理。下设生产大队(其范围相当于高级社),大队以下设生产队。也有以区建社的,则按乡设管理区,以下建制相同。分配上曾实行口粮供给制。社员的自留地转归集体经营。这些措施都超越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思想觉悟水平,1959年后虽作了某些调整(如改为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恢复按劳动工分计酬等),仍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生产力受到严重挫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