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fishing vessel survey),农学-渔业-〔渔业经济与管理〕-渔业管理-渔政管理-渔业行政执法-渔业船舶检验,为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对船舶结构、性能、设施等实施的技术检验。船舶检验源于为船舶保险作公证服务。1760年,第一个为船舶安全性进行评价的组织在英国伦敦的劳埃德咖啡馆成立。1834年,劳埃德船级社成立,并开始出版第一份标准设置的船舶检验规则。鉴于船级社的作用和实际需要,很多国家相继成立了船级机构,有关船舶安全的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逐步发展,产生了依据这些法规进行的法定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统一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没有独立的渔业船舶检验。1957年起,渔业部门逐步接管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在渔业系统建立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专门为渔业船舶实施检验及监管管理。渔业船舶检验分为法定强制检验和公正检验。法定强制检验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接受或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等,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进行的强制性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规定的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