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利终止(termination of land rights),农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土地资源学-〔土地资源管理〕-土地法学-土地权利终止,因法律规定致使受让人丧失土地使用权,从而丧失土地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能。导致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包括以下4个方面:①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②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③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④土地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