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 LTCI),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社会保险,运用保险风险共担原理对被保险人因衰老、疾病、意外伤害或身体器官衰弱等导致身体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居家或在护理机构接受他人提供护理服务时所发生的长期的、高额的护理费用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分为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和长期护理商业保险,前者由政府提供,后者由市场提供。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让失能者的护理服务费用由全体参保人分担,满足失能者体面、有尊严的生存需要,保障失能者的生活品质,减轻失能者个人或家庭的财务负担。为了应对由于人口老龄化、家庭规模小型化所造成的失能者个人或家庭长期护理费用负担加重问题,一些国家相继颁布并实施了长期护理社会保险。1967年12月,荷兰国会通过长期护理法案《特殊医疗费用支出法》,并于1968年1月1日正式实施。1986年以色列国会通过《国家保险法》第61号法案,即《社区长期护理保险法》,并于1988年4月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