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原则(Principl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管理学-工商管理-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原则,一系列着眼于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与各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相关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具有指导意义的实务性细则。也称公司治理准则。不能替代或否定相关法律法规,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辅相成,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标准与方针政策,其制定主体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或各类中介组织,亦可以是具体的企业。良好的公司治理既需要国家有强制性的法规规定,又应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强制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制定公司治理原则逐渐成为全球的普遍做法。较早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治理原则当属1992年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委员会等提出的《卡德伯利报告》(Cadbury Report)、1995年提出的《格林伯利报告》(Greenbury Report)、和1998年提出的《哈姆佩尔报告》(Hampel Report)。受其影响,许多国家、国际组织机构以及公司等相继推出了旨在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的原则或准则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