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经理制(the counicl- manager plan),管理学-公共管理-城市与区域治理-市政,城市的立法权由民选议会掌握,再由市议会聘任一名市政专家任经理执掌行政权、主持市政府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织体制。又称城市经理制、市经理制。是城市政府中所独有的一种组织形式,被许多欧美国家的中小城市所采用,它将企业的管理方式运用于城市管理中,是一种比较好的城市管理模式,体现了发达国家城市管理专业化、科学化的原则。美国城市议会—经理制确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市政改革时期,其发展过程经历了3个阶段:即形成时期,20世纪初~40年代初;初步发展时期,20世纪40年代中期~80年代;完善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后。最早出现于美国弗吉尼亚州的斯丹顿市。1908年初,斯丹顿市议会通过一项法案规定增设一名总经理,由市议会授予其全权统领全市各局的行政事务。1912年9月,遭受严重水灾后面临重建的俄亥俄州的德顿市,由德顿市商会出面组成五人委员会修改市宪,决定采用市经理制,新市宪于1913年4月经全市市民通过,并于1914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