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同(performence brokerage business agreement),艺术学-戏剧学-戏剧管理-艺术法,表演者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就演员签约、推广、代理或演出居间、行纪等经纪活动而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关于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具有特定劳动内容的混合型合同,合同中关于代理、居间、行纪的内容只是劳动合同内容之下的特别规定,因此在总体上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应主要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特别法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以表演者和经纪公司的特定劳务为“标的”的委托合同,经纪公司根据表演者的授权代表表演者进行演艺事业活动,实质上就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处理事务,因此在总体上属于委托合同范畴,应主要适用合同法中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虽然,演艺经纪合同的基础源于表演者对经纪公司的委托授权,但是,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并非一定就是委托合同。如果经纪公司根据表演者的委托以其自公司名义为表演者办理演艺业务并收取报酬,则演艺经纪合同具有行纪合同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