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著土地法庭(Native Land Court),历史学-世界历史-大洋洲历史-新西兰历史,1865年新西兰殖民政府为落实《土著土地法令》而设立的专门法庭。主要负责审理土著土地交易。1862年,英国政府鉴于新西兰殖民政府与土著在土地问题上冲突加剧,遂指导新西兰议会通过了《土著土地法令》,宣布放弃女王对新西兰土著土地的优先购买权,允许民间自由买卖,并授权新西兰总督成立土著土地法庭,负责界定和监督土著土地交易。1865年,新西兰议会制定更详细的《土著土地法令》,对法庭组织、法官构成、法庭权辖范围、经费以及上诉问题作出了清晰规定。据此,新西兰总督开始着手组建土著土地法庭。根据1865年《土著土地法令》,“土著”指新西兰殖民地原住民及其后代;“土著土地”指原住民根据传统习惯拥有的殖民地土地;土著土地法庭的职责,一为调查原住民的土地所有权,二为确认原住民土地的继承权和世袭权。土著土地法庭法官皆由欧裔担任。欧裔法官而不是土著部落酋长,成为了新西兰土地的主导者。1865年《土著土地法令》草拟人F.D.芬顿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