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标准(environmental health standard),医学-现代医学-预防医学领域-卫生学-环境卫生学,从保护人群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出发,对生活环境中与人群健康有关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做出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制定的有关技术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并以特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业基础标准和环境卫生单项标准。各类单项环境卫生标准是环境卫生标准体系的核心和主体,是政府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的法定依据,也是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实施的技术保证。专业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是制订和实施环境卫生标准的科学技术支撑。制订环境卫生标准的原则是:①应保障在环境浓度限值以下,包括老、幼、病、弱、孕等在内的所有人群不发生急性中毒、慢性危害或潜在性的远期危害(包括致突变、致畸和致癌)。②环境浓度限值应低于对眼睛、口腔、上呼吸道黏膜的刺激作用阈值,没有明显的异臭、异味、异色和刺激性。③对人体健康无间接影响,如不降低大气能见度、不影响居民生活卫生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