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数据政策(open data policy),管理学-情报学-情报事业管理-信息政策与法律,国家、政党或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促进政府透明、政治透明,满足和保障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者知情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而制定的与数据开放共享及其过程相关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开放数据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特点,符合以管理职能和行为准则为中心的政策界定,是政府为解决社会发展中关于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与利用这一重大问题而实施的具体公共管理手段。从公共政策的一般类型来看,开放数据政策属于政策体系最低层,总体上服从于元政策和总政策,是实现基本政策目标的具体手段,具有直接解决数据开放相关问题的策略性与灵活性;横向上属于派生型政策,是信息资源管理政策在开放、共享层面的内涵与外延上的拓展和延伸,同时兼具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政策的功能,在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同时,更多的服从和体现社会公共利益。1958年,国际科学联合会在建立世界科学数据中心时正式提出开放数据的理念,后来随着美国和英国开放政府网站的推出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流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