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政策(policies for flood retention areas),管理学-公共管理-城市与区域治理-跨域治理,为促进蓄滞洪区内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体系。概况20世纪50年代,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基于洪水管理的实践经验,提出了非工程性防洪措施的概念作为工程性措施的补充,加强洪泛平原的资源管理与政策制定,蓄滞洪区开始在防洪决策中发挥作用,德国、日本、美国、法国等国均在易受洪水地区设置了蓄滞洪区。中国古代就有了“让地于水”的治水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大规模修建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同时,在主要流域也划定了蓄滞洪区以缓解防洪压力。蓄滞洪区在洪水年份用于滞纳洪水,而在一般年份和枯水年则可以同其他土地一样用于生产活动。蓄滞洪区政策包括土地、人口、产业、生态等管理政策和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政策。在德国、日本、美国等国,政府通过征收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将原区内居民迁出,蓄滞洪区内禁止居住并采取严格的安全管理,因此蓄滞洪区政策以规制性的土地政策和生态政策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