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金融(rural land finance),管理学-公共管理-﹝资源与环境管理﹞-土地管理-土地金融-农村土地金融,以农村(用)土地为抵押物而获得的资金融通。农村土地金融可为农、林、物、渔各业提供中、长期信用,其主要目的在于协助农民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增强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能力,推动一个国家或地区农业的长期发展,是农业发展中的一项战略安排。其主要业务包括:用于购买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农业用地取得贷款;土地开垦、灌溉、排水或土壤改良等过程中的土地改良贷款;农业生产者购买牲畜、农具、肥料等生产资料的农地经营贷款。农村土地金融的主要特点是:在贷款契约到期之前,债权人不得任意要求偿还债务;债务人可在契约到期前随时偿还;债务占抵押物价值不能过大,应以土地收益剩余能够偿还为限,且偿还期限越长越好;利率低而不变。中国并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缓慢。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农村士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