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分(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sanction),工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的惩戒。目的在于保障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执行,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06年,为依法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发布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明确了环境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实施主体和不同处分形式所适用的情形。依照该规范,环境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等。环境处分的实施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具体的环境行政处分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