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救济(government procurement relief),管理学-公共管理-〔公共财政与预算〕-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于一方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另一方损失时,另一方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政府采购的实践中,由于采购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在合同的竞标和履行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许多争议和异议,需要设立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即政府采购救济。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4年在马拉喀什达成新的《政府采购协定》,对质疑程序的规定反映了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国际法则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可以采用的“质疑与投诉”的内容与程序,包括“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并在一定条件下“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救济是在政府采购中确保潜在和实际供应商权利的重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