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标准(social service specification),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治理-社会服务,在开展多样化社会服务过程中,服务提供者应该遵循的原则、伦理规范、服务统一的技术要求、对服务质量的要求等,实现服务中的目标清晰化、行动规范化、过程程序化。社会服务的概念源于西方,作为一个学术概念,1951年由英国经济学家R.M.蒂特姆斯(Richard Morris Titmuss, 1907~1973)首次提出。他指出当时英国实施的国民健康保险(现金支付)并非社会服务,而1913年普遍实行的医疗保护照顾则是一种社会服务。蒂特姆斯说明了社会服务的真正内涵:社会服务不是现金提供上的救助,而是一种通过人与人间的互动,影响和改变受助群体,实现特定目标的服务。其中,社会服务的对象往往是困境人群,如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弱势女性等。中国的社会服务标准化始于20世纪末对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规范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