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环境法学(comparative science of environmental law),工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专门对各国(包括一国国内实行不同法制的地区和联邦制国家各组成部分)的环境法律、环境法律实践和环境法学比较研究,从它们的同和异之中认识并阐述环境法和环境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学科。比较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环境法律、环境法律实践和环境法学。它以比较的方式研究和阐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环境法。一个国家或地区环境法学则集中研究并阐述该国家或地区的环境法。二者虽有区别,但其联系是很密切的。以中国大陆(内地)研究人员为例,研究比较环境法学必须研究外国环境法学,或者研究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环境法学,只有了解实行不同法制的地区或国家的环境法学才能进行比较。但研究不同法制的地区或国家的环境法学不等于比较环境法学,只有对其进行比较研究,才叫比较环境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