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可捕标准(legal size at first capture),农学-渔业-渔业资源-渔业资源管理-渔业资源管理措施-最小可捕标准,渔业种群允许商业捕捞的法定最小长度或重量标准。实施最小可捕标准制度是渔业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由于不同的国家有其本身的国情,采用的最小可捕标准可能会有差异。最小可捕标准的制定,通常以捕捞对象的生物学测定资料为基础,通过系统评估其50%性成熟体长、生物学最适开捕年龄、生长拐点年龄、临界年龄、初次性成熟年龄等种群生长基础生物学参数,在理论开捕体长和50%性成熟体长之间,选择其单位补充量渔获量尽可能大、实际操作性又可行的最小开捕体长,综合分析捕捞对象的种群结构和渔业现状,确定最小可捕标准。渔业生产过程中,总渔获物的幼鱼比例不应超过20%,目标鱼种(或指标种)的渔获物低于最小可捕标准的比例也不应超过本品种的20%,否则,应自觉转移渔场,以保护渔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