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鱼类种群(straddling fish stocks),农学-渔业-〔渔业经济与管理〕-渔业管理-渔政管理-渔业专属经济区-跨界鱼类种群,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鱼类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鱼类种群。跨界鱼类种群洄游在相邻国家的管辖水域之间,或洄游出现在一个国家管辖水域内又出现在邻接的公海海域内,是沿海国和公海捕鱼国的主要捕捞对象。其养护管理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5年《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等国际公约都对跨界鱼类种群的养护管理问题做出了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3条指出相关沿海国及捕捞国家应直接或通过适当的分区域或区域组织,设法就必要措施达成协议,以协调并确保跨界鱼类种群的养护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