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错乱辩护(insanity defense),医学-现代医学-综合领域-法医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精神错乱辩护,在英美法系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精神错乱作为法庭上辩护(或抗辩)的事由。又称精神障碍辩护。英美刑法中的一般辩护事由是指当行为具有刑法要求的犯罪要件的外在特征时,能够阻却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者免除或者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因为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的要素,即危害行为和犯意。精神错乱是一般辩护事由之一,如果依法进行的精神错乱辩护成功,陪审团传统地作出因精神错乱而无罪[注]或罪轻的裁决,被告人可因此而无罪释放或进入司法精神病院。英美法系源自英国。1265年亨利三世时代的英国首席法官H.de布拉克顿[注]就提出:因为精神错乱[注]者的行为类同幼儿,故应免予治罪。虽然精神障碍者免除处罚的观念可追溯到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17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