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征收(water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工学-水利工程-水利政策法规,水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水行政征收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水法律法规规定的缴纳义务,水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水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等。水行政征收主要是资源使用和生态补偿方面的收费。主要包括: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实施取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水资源费。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害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行政征收的收费项目和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征收程序,依照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