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假事件(media' s pseudo-events),文学-新闻学-新闻伦理-【新闻伦理学概念、观点及文献】-【重要观点】,由传媒公开策划,并作为新闻进行报道的事件或公共关系活动。概念形成过程美国历史学家D.布尔斯廷(Daniel Boorstin,1914~2004)于1961年在《形象:美国假事件指南》(The Image: A Guide to Pseudo-Events in America)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假事件”(Pseudo-events)一词,并将其界定为:经过设计而刻意制造出来的新闻,具有人为策划、适合传媒报道等特征,强调策划是由传媒业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完成的。W.施拉姆(Wilbur Schramm,美国,1907~1987)在《传播学概论》中也曾用“媒介事件”的概念来表述这种现象,并且重点讨论了为各种竞选服务的媒介事件,认为媒介事件主要是制造出来的,并供传媒报道的事件。2006年,陈力丹等学者提出“传媒假事件”的概念,认为它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出现,活动策划和报道的行为主体都是传媒自身,同时将其与公共新闻进行了比较,探讨了事件媒介化与新闻选择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