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环境法(Environmental Law of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工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外国环境法〕-欧盟环境法,荷兰制定的涉及污染控制和自然资源保护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荷兰最早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是1875年制定的《妨害法》。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荷兰陆续制定了大量环境法律法规,从而使得荷兰环境法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荷兰实施的主要环保立法有:《地表水污染控制法》《地下水法》《海域污染控制法》《空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治理法》《土壤保护法》《空间规划法》《危险物质法》《化学废料法》《杀虫剂法》《噪声治理法》《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核能法》《一般规划和环境法案》《环境管理法》和《环境法》等。其中,1995年制定的《环境管理法》是一部综合环境法律,规定了荷兰有关机构的环境管理职能、环境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证的颁发与更新、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环境保护项目的财政支持、环境行政法庭的设立和运行、污染损害的赔偿、环境污染破坏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