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收入法(Revenue Act of 1971),艺术学-影视学-影视产业-,美国政府出台的扶持电影业的法案。1971年出台。美国电影业一直是政府优惠政策扶持的对象,电影业在遭遇低潮时,政府会推出电影产业税的大幅度减免政策,以促进电影产业的振兴发展。20世纪60年代末期,电视产业给美国电影产业带来巨大冲击,票房下降严重,电影市场萎缩。与此同时,电影出口贸易也出现下滑。对此,美国政府于1971年出台《收入法》,对美国电影产业起到重要促进作用,成为一些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时的借鉴。根据该法,电影电视业的投资纳入美国投资税收优惠的范围。美国公司对在美国境内的任何有形资产(包括电影电视节目)投资,都可以获得7%的减税,该规定对于刺激当时的影视产业投资成效显著。当一家公司在美国投资影视制作时,即可在该年度享受减免一定税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收入法》的减税政策降低了以好莱坞大制片厂为代表的美国电影企业运营成本。1983年,华特迪士尼公司从减税政策中节省1000万美元成本,华纳兄弟影业公司更是节省了4250万美元成本。除个人免税条款于1976年废除外,上述减税政策沿用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