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族合亩制(hemu system of Li nationality),法学-民族学-民族学-民族学-〔社会制度〕-〔原始公社制〕-黎族合亩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广东省海南岛部分黎族地区(今保亭、琼中、乐东三县交界处)特有的一种生产和社会组织。“合亩”一词在黎语中意为“大伙做工”。它是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由若干户有血缘关系的父系小家庭组成,有些合亩还接受非血缘的外来户参加。合亩的规模最小为两三户,最大达30多户,一般为五六户。合亩的主要生产资料是耕地,耕地有三种占有方式:合亩公有、亩内几户伙有和一户所有。在纯血缘的合亩中,水田多为合亩公有;在杂有外来户的合亩中,水田则以几户伙有为主。无论哪一种合亩,耕牛以一户私有为主,农具、渔猎及手工业工具均为各户私有。不论何种占有方式,生产资料归合亩统一使用,不计报酬,但也有少数占有人索取田租、牛租的现象。山林、河流、坡地归全“峒”(黎语,若干自然村为一小峒,几个小峒为一大峒)公有,各户开垦,渔猎所得归己。每个合亩有一亩头,由父系长辈担任,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亩头主持合亩的生产和分配,处理合亩内外的一切公共事务。亩内各户称亩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