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均田制(equal land),历史学-中国历史-隋唐五代史-[经济],中国隋唐时期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均田制度始见北魏时期,隋代继承前朝制度。开皇二年(582)令规定,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受田额与北齐同。其内容中突出的一点就是官人永业田与品级相互适应: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最多授给100顷,最少40亩。此外,内外官按品级高下授给职分田(职田),最多5顷,最少1顷。内外官署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赋役负担以一夫一妇为一床,纳租粟3石,调绢1匹(次年减为2丈),绵3两。单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纳租调。丁男每年服役30日(次年减为20日)。隋炀帝即位,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大概也同时废除了他们受田的制度。唐朝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唐朝均田制主要内容为:丁男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40亩,寡妻妾30亩。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做户主的,则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3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