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管理(state-owned forest management),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林业经济管理-国有林-国有林管理,对国有森林资源,运用自然科学、经济和社会科学的各项手段与方法,达到国家既定目标的保护利用过程。1912年12月,北洋政府为开发东三省富饶资源,公布《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十八条。1931年5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管理国有林公有林暂行规则》八条,1932年9月15日公布《中国森林法》。安事农在其编著《中国森林法》(1933,华通书局)中论述中国森林法沿革,称“我国森林法制,始于民元宋教仁长农林部所拟《林政纲要》十一条,为我国林业法制之嚆矢”。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森林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从根本上改变了旧的所有关系。由于林业生产与土地密切相关,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确立了森林、荒山荒地的全民所有制的外部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