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管理学-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破产和解或破产清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历史可溯及古罗马时期甚至更早时期。中世纪的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地区,一些全面调整商业交往关系的条例被公布,其中对破产问题有较详尽的规定。这些条例中较著名的有《威尼斯条例》(1244年)、《米兰条件》(1341年)、《佛罗伦萨条例》(1415年),都对商人破产做出规定。1538年之后,法国开始颁行关于破产的法令。1673年,法国颁布《路易十四商事条例》,该条例第9~11章是关于破产的规定。1807年《法国商法典》第3卷规定了商人的破产。后来,许多国家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非商人。19世纪中叶,德国城邦国家纷纷制定独立的破产法,公布最早的是1855年《普鲁士破产法》,这是当时德国颁行的最为完备的一部破产法典。受《法国商法典》和《普鲁士破产法》的影响,欧洲大陆各国相继颁行破产法,形成了一脉相承的大陆法系的破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