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股东(Corporate shareholder),管理学-工商管理-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股东,以公司、集团或机构的名义持有其他企业股份的股东。又称单位股东或者机构投资者。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社会公众股东,指非该公司职员或股东等公司内部成员的小型个体或集体投资者,又称自然人股东。中国的法人股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1992年5月,以原国家体改委为首的十个国家有关部门为使中国股份制沿着健康轨道迅速发展而颁布了《股份公司规范意见》以及13个配套文件。这些文件首次确立了股份公司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的合法性,且根据中国国情对定向募集股份公司中的法人股从法律上予以规定。以法人股为主的定向募集公司在中国迅速发展,在维护原有国有企业存量资本不分不卖的基础上,向社会法人广泛募集新的股份,将单一的政府独资所有转化成众多社会法人共同所有的公有股份制公司。其中数量最多的一类是企业法人。一般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均有权对公司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