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所有权(the ownership of the house),工学-人居环境科学. 城乡规划学-城乡空间规划-住房与社区规划-住房规划理论,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予、继承)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属于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重要类型。住房所有权的客体是住房。住房所有权既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也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与其他物权形态相比,住房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和完全性两大显著特性。城市住房所有权,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时期,经历了从公有到私有的转变,这种转变是伴随着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所呈现的住宅私有化进程表现出来的。住宅私有化经历了两个阶段,即1949~1978年期间共有化、福利型住房制度的形成和1978年至今中国住宅自有化、私有化格局的形成。农村住房所有权,应从宅基地的申请取得及房屋建造两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即住房所有权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包含在册人口),第二是房屋的建造者。 在中国境内的住宅房屋的所有权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