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maternal and infant health care law),管理学-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全球健康-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卫生体系,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面向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母婴保健服务的对象和当事人。中国的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包括总则、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技术鉴定、行政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婚前保健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和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提出医学意见。孕产期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的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等孕产期的保健服务,时间为自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婴幼儿保健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幼儿体格检查、预防接种、多发病和常发病的防治、心理行为指导、眼保健和牙保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