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学证据(linguistic evidence),文学-语言文字-社会语言学-法律语言学,专家证言。即语言学家通过对司法案件中涉及的语言证据进行语言学分析,旨在有效地洞察言语现象背后所掩盖的真实目的和动机,进而帮助司法人员理清案件事实,实现裁判的公正性。语言学家的这种分析认证包括通过对绑架分子的录音电话或诽谤信进行分析,判定讲话人或作者是谁,即进行作者鉴别,得出的语言学分析结论,在英美法系叫语言学证据,因为语言学家可以作为专家证人把相关分析在法庭上进行陈述,也是一种证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辅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裁断有争议的事实,因其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对此作证。但须符合下述条件:①证言基于充足的事实或数据。②证言是可靠的原理或方法的产物,并且③证人将这些原理和方法可靠地适用于案件的事实。”英美法系证据规则认为语言学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一样是一种专业知识,语言学家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其专家证言与普通证言一样属于证人证言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