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强制(water administrative arbitrariness),工学-水利工程-水利政策法规,水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不履行水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其人身自由、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或者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水行政强制包括水行政强制措施和水行政强制执行。水行政强制措施,指水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水行政强制执行,指水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履行水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水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等。水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实施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进行紧急处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