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再安置(relocation of residents),工学-人居环境科学. 城乡规划学-城乡空间规划-住房与社区规划-社区营造与治理,住户由于某种非主动交易的原因而被拆迁,由政府或者第三方进行重新安排居住的行为与过程。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住户再安置一般分为两大类,主要区别是拆迁的发起主体和拆迁目的不同:一类是由政府主导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迫拆迁的住户进行重新安置。安置对象包括被拆迁的城市住户和农村住户。再安置的住房通常为政府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由于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按照有关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通常在取得所有权之后一定年限内不能上市交易。不过,如果安置房已经取得所有权证,并且没有规定限制转让,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则可以正常买卖,与一般的商品住宅无区别。另一类是由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土地开发时,对被迫拆迁的住户进行再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