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政策(re-employment policy),管理学-公共管理-〔经济政策与管理〕-〔微观经济政策与管理〕,中国政府出台的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从而改善其生活困难状况的一系列政策。背景与过程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优化劳动组合”作为劳动制度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被广泛推行,有相当大一部分职工被作为“冗员”进行分流。从1992年开始,国有企业出现下岗职工,加上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了提前退休制度,退休年龄下放到45岁(女性“病退”可提前到40岁),陆续有很多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失业和下岗,下岗问题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大社会问题。因此,1990年12月,当城市企业开始出现职工停工和待工现象时,国务院办公厅于发出《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有关企业和部门用工的行政干预、对企业和职工的经济救济来减轻职工下岗带来的社会震荡。随着下岗规模扩大,1993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对因企业倒闭、破产而失去工作的国企职工的重新安置做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