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总登记(general registration of land),管理学-公共管理-﹝资源与环境管理﹞-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土地登记-土地总登记,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土地总登记往往是在一种新的土地登记制度产生后,或因某种原因需要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集中一段时间全面覆盖地开展土地登记的一种登记工作方法,即在同一时间内对一定范围(一般是县或市)的全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进行集中、统一的登记。土地总登记具有全域性和集中性的特点,又由于它不可能频繁地出现,故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具有对业已存在的合法权利的普查认定的性质。土地总登记可以理解为是集中开展的初始登记。如统治者取得政权后,通过立法,对国内土地实行的第一次登记。有时是在国家政策法律有重大调整后或者出于统治者的其他需要,对土地重新登记。这就要求无论土地权利或主要用途是否发生变更,都必须按照政府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在统一规定的登记簿册上进行(或重新)注册登记,发放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