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报告(compulsory report),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伦理-社会工作伦理责任-伦理抉择,一种社会工作伦理原则。在社会工作服务中,如将要发生对服务对象、确定的第三人,以及社会造成近在咫尺的、可以预见的、重大伤害时必须打破保密原则,对确定的相关人、机构和政府部门加以报告。一些强制性报告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一些强制性报告是社会工作者要根据情境进行专业判断的,如一个吸毒的单身母亲对其未成年孩子是否存在严重的照顾疏忽,或一个服务对象声称要严重伤害另一个确定他人时。强制性报告是伦理中的一种“完全义务”,即社会工作者在可能造成重大伤害的情境下必须作为,否则会受到专业或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