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资源论(local resources theory),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基本理论〕,认为法律不可完全照搬,应注重融合立法地原有的传统与习俗的理论。是法律社会学的一个理论。本土资源论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提出。本土资源论最早出现在关于“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的讨论中,当时部分学者认为要推进经济迅速发展,必须加快西方法律移植进度,本土资源论正是基于对此观点的反对而出现。本土资源论认为,国家制定法是由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引起的制度变迁。同时,法律要真正地贯彻其意志,也必须与社会生活中真实存在着的惯例或者习惯相近;由于中国与西方经济发展的历史不同,因此不能完全移植西方法律,而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本土资源概念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价值,它认为仅从理性出发通过概念建构与逻辑推导不足以建设一套法律体系,必须从社会现存秩序、传统习惯与人类日常行动中获取灵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