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产论(theory of public property),工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权,认为阳光、空气、水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进行占有和支配的主张。又称环境公共财产论。古典经济学认为,阳光、空气、水等环境要素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物,可以任意占有和利用这些环境要素而无须支付对价。随着工业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愈加严重,甚至影响到了人类的生存,人类开始逐渐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环境公共财产论应运而生,该理论摒弃了将环境要素视为“自由财产”的传统做法,强调环境要素属于国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对环境要素进行占有、使用和支配。同时,环境作为公共财产,理应由全体国民来管理,公民有权参与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活动。公共财产论提出了解决“公地悲剧”的方法,为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提供了直接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