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内蒙古东部地区设立的银行。1948年6月成立。抗战胜利后,内蒙古东部地区获得解放。1947年4月,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在乌兰浩特召开,宣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将东蒙银行改为内蒙银行。1948年6月,内蒙古自治政府发布《关于币制改革改组内蒙银行布告》,决定改组内蒙银行,成立内蒙古人民银行。1951年3月根据政务院命令,内蒙古人民银行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其各级组织成为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解放初期,内蒙古金融市场颇为混乱,以后逐步整顿。1946年8月停用苏军军用票(1949年以30元蒙币折1元苏军票收回)。1947年1月在贬压比价基础上收兑停用了伪满币。但在自治运动中,地方政府和地方银行又陆续发行6种货币,加上部分旗县政府发行的地方票券,造成市场货币种类多,比价不固定,票贩从中投机,影响金融物价。为整顿金融市场,确立金融秩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受权内蒙古人民银行自1948年6月起,发行新币,并规定:“所有过去债权债务、契约交易等一切公私欠款,均以新蒙币为计算标准。新币与东北银行流通券比价完全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