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利益分析说,是指产生于20世纪40至50年代,于60年代步入鼎盛时斯,影响很大。主要倡导者为美国国际私法学布雷纳德·柯里。这一理论出发点基本上是完全否认法律选择规则,主张要根据通常的法律解释方法,研究不同的实体法政策和使这种法律政策得以适用的状况。“冲突法的核心问题或许可以说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利益存在冲突时,确定恰当的实体规范的问题,易言之,就是确定何州利益将让位的问题。”(柯里)由于该学说不加掩饰地推崇法院地法而遭到国际私法学界的批评。主要批评有:(1)这项学说的错误,在于州为了其居民的利益而适用其州法律的不当引述。因为州法律的制定,并不仅是为了促使其居民较非居民获得更多的利益,当然也不是为了促使其州本身较他州获得更多的利益。(2)柯里所倡导的州利益的严格定义,缺点在于将冲突问题视为公法而非私法的趋势。因为在公法趋势下,审判地的利益将超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3)该学说所提的探究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是无法验证的。实际上,政府利益和真正立法意旨间的矛盾是被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