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利息所得税是指对存款、证券等利息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中,列有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税种名称。1950年12月9日政务院颁布《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把税种名称改为利息所得税,确定征税的范围包括存款的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以及股东职工对本业垫款的利息所得等三类。税率为5%,按利息所得额比例计征。以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或办理支付利息者为扣交义务人。并对有些利息所得给予免税照顾: 如文教、公益、救济机关或团体的事业基金(其利息所得用于本事业的); 银行的放款及其总分支机构或同业间往来款项的利息所得; 投资于企业的股息所得; 工农个人相互间借贷的利息所得等。1959年由于银行利率降低,征税对象减少,税源小,银行扣交工作量大,经国务院批准于当年起停征利息所得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和我国经济的发展,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已把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收入列为征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