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证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药品生产许可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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