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察委员会
(法学术语)
人民监察委员会(People's Supervision Commit-tee)是194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是监察部的前身。但50年代初期委员会的地位高于部,委员会通常指导若干部(或相当于部的机构)的工作,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所有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遵守法律和履行职责的情况。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后,人民监察委员会即为监察部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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