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营业收入是食业业务经营收入。包括自制饮食品销售收入和外购商品销售收 入。为零售商店代销的外来商品,其销售额不作为营业收入,所得手续费,列作其他收入或附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是反映饮食业劳动成果的指标,在会计上以“营业收入”帐户核 算。并按营业单位、业务类别、大类品种等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每月业务终了,收款员应根据当日各种收款单据及存根等有关凭证,汇总编制“营业收入日报表” (或称“销售日报表”) ,连同收入的现金,于当日或次日送交财务室,或将现金直接存入银行,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向会计报帐。会计凭核对无误的“营业收入日报表”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