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征纳审计是对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产品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开发的应税资源产品从量定额实施征纳税金的审查。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税,其余的暂缓征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的实际产量或销量是否真实,有无隐匿不报、少报的情况; (2)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扣除按规定减免税部分),是否按实际用量征纳了资源税;有无漏征的情况; (3)销售以自产原煤加工的煤炭产品,是否按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为原煤数量计算缴纳资源税,有无直接按加工产品的实际销量计算纳税的问题; (4)用自产原煤生产非资源税产品,是否按规定征纳了资源税;有无漏征的问题; (5)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错用资源税单位定额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