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调拨经营费是粮食系统内部粮油调拨中在购价基础上顺加的差价。它是用以补偿调出方在收购、储存和集运等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经营费用支出。其标准是由上级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省间粮油调拨的经营费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分省、分原粮、成品粮、薯干、副产品、油料和油品等类制定标准。为了便于成本和盈亏分析,在会计核算上,调拨经营费的收入和支出,均在利润科目内单独反映。调出平价粮油商品,价款收入的统购价部分记入“销售——平价粮油销售”帐户的贷(增)方,调拨经营费部分记入“利润——调拨经营费收入”帐户的贷(增)方; 调入平价粮油商品,价款支出的统购价部分记入“库存平价粮油”帐户的借 (增) 方,调拨经营费部分记入“利润——调拨经营费支出”帐户的借(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