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构成要件说,是指主张以具备刑法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既遂成立标准的学说。即主张以刑法规定的每一具体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如果行为具备了该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就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既遂构成要件说可以避免结果说、行为说和目的说的弊端,为正确判断各种具体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提供较为合理的标准。在中国刑法学界,学者们多主张这一学说,并且认为犯罪既遂形态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结果犯的既遂形态。犯罪行为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犯罪行为引起法定危害结果的是犯罪既遂,反之是犯罪未遂。(2)举动犯的既遂形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没有犯罪未遂形态。(3)危险犯的既遂形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法定危险状态的是犯罪既遂,反之是犯罪未遂。(4)举动犯和危险犯之外的行为犯的既遂形态。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标志,如强奸罪完成强行性交的行为,行为人未完成法定犯罪行为的是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