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搜寻与救援,航空器发生飞行失事或事故时,国家有关部门对航空器上人员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搜寻和救援工作。简称航空搜救。《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对搜救组织与设备、国家间合作、搜救准备与工作程序、搜救信号等作了规定。1988年成立了国际卫星辅助救助组织。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中国民航总局发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该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国承担搜寻工作的公海区域的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的活动,由中国民航总局负责统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地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予以协助;国家海上搜寻救助组织负责海上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工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中国境内陆地、天空和海上搜寻救援的紧急通信频率为121.5和243兆赫。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搜寻救援规定,由民航总局对中国承担的民用航空搜寻救援区域具体划分了搜救责任区,相应单位制定了搜救程序、实施方案和紧急措施,配备了搜救设备,定期组织搜救演练,使航空搜寻与救援工作符合国际民航组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