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丁银”制度
(清朝时实行的赋税制度)
雍正初,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徵解,统谓之“地丁”。先是康熙季年,四川、广东诸省已有行之者。至是准直隶巡抚李维钧请,将丁银随地起徵,每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釐,嗣后直省一体仿行。“地丁银”制度,是指清朝时实行的赋税制度。康熙时,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时,又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叫“地丁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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