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刑法,又称为“普通法系刑法”,系英国以普通法为基础形成的独特的法律规范,是依据或者参照英国刑事法律所制定或者形成的刑法。英美法系刑法,又称“普通法系刑法”。英国以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独特的刑事法律规范,以及美国、大部分英联邦国家和原属英国殖民地或附属国的亚洲、非洲、大洋洲及加勒比海地区的许多国家仿效英国刑事法律所制定或逐步形成的刑法。普通法是指英国从11世纪后期开始形成的以日尔曼习惯法为基础、以法官的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除此之外,制定法也是英美刑法的主要渊源,尤其是在现代,制定法有取代普通法的趋势。英国在其对外扩张的过程中,其独特的法律体系还传播和移植到其殖民地或附属国。这些国家在独立后,或者保留英国刑法,根据英国法的原则,并按照各自的特点、习惯与国情,建立了自己的刑法制度。英美法系刑法的主要特点是:(1)承认判例法或普通法为刑法的渊源之一,法官有“造法”权能,即可以在判例中创制罪名或犯罪定义。随着制定法的增多及其地位的提高,法官的这种权能虽在逐步缩小,但仍予保留。美国联邦刑法不承认普通法上的犯罪,但在解释制定法上犯罪定义时,仍不可避免地要根据普通法上的规定。